2000年3月申請難民資格
賴昌星旅遊簽證到期,加拿大發出有條件離境令。同年,中國政府正式通緝賴昌星,要求加拿大政府將其遣返中國。賴昌星向加拿大政府申請難民資格,不惜重金聘請律師,與加拿大政府對簿公堂。
2000年11月賴昌星夫婦被拘
加拿大移民局以違反移民條例為由,將賴昌星夫婦拘捕,後獲准有條件釋放。加移民局就會否繼續關押賴昌星夫婦作出嚴苛規定,兩人須繳8萬加元保釋金,禁止進入賭場或與黑幫成員聯繫,須待在公寓中,每天可外出不超過3小時,定期向當局報到。
2002年6月加否決賴昌星難民資格
加拿大溫哥華一個移民和難民法庭經半年審理,作出裁決,拒絕為涉嫌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通緝重犯賴昌星及其家屬提供政治避難。
此後,賴昌星夫婦一直處於軟禁狀態。加拿大移民和難民法庭在否決賴昌星夫婦的難民資格後,移民局將其釋放,但對他們採取限制措施以防止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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