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日電/東方網報道: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宣判,“11.15”火災一案中,原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被判16年。高偉忠濫用職權罪有期6年10月、受賄罪有期9年6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沒收財產3萬元。
此外,靜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亞明濫用職權罪5年;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濫用職權罪4年6月、受賄罪10年,沒收3萬,執行13年6月,沒收3萬;綜合管理科工作人員張權濫用職權罪3年6月、受賄罪11年,沒收6萬,執行13年6月,沒收6月;上海市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經理馮偉受賄罪11年,沒收6萬。違法所得一切財物予以追繳。
上海“11.15”特大火災案
【事故回顧】
時間:11月15日14時20分左右;
地點:上海靜安區餘姚路膠州路;
事件:一正在進行外立面墻壁施工20多層住宅腳手架突發大火。
原因:電焊工違章操作引起。
死傷:58人遇難,70餘人受傷。
善後調查:事故發生後,上海根據國務院批覆的意見,依照有關規定,對54名事故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其中26名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8名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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