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處理決定
28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中,包括企業人員7名,國家工作人員21名,其中省(部)級幹部1人,廳(局)級幹部6人,縣(處)級幹部6人,處以下幹部8人。
分別是:
給予靜安區建設總公司生產科科長範正榮行政撤職處分;
給予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安全設備科科長湯士剛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設計主管、黨支部委員趙雨時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給予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總經理、靜安建築裝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本部第二黨支部書記龔曉棟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給予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靜安建築裝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張慎娣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黨支部書記、靜安區建設工程服務中心主任陳邱良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給予靜安置業集團公司上海巨星物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張伯餘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消防民警封良培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副所長兼執法辦案隊隊長孔寅翼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靜安區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參謀倪彥雯行政記大過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