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共七章五十三條,以轉融通業務為核心,對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責和組織架構、轉融通業務規則、資金和證券來源,與轉融通相關的證券權益處理,以及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為保障轉融通有關債權的安全,草案規定了保證金制度,證券公司應當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作為其可清償債務的擔保,對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將實行逐日盯市制度。
關於轉融通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除證券金融公司自有資金和證券外,還包括依法融入的四種資金:一是發行公司債券;二是向股東或者其他特定投資者借入次級債;三是通過證券交易所業務平台融入資金;四是通過自身業務平台融入資金。至於證券,草案則主要規定了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台融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