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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 讓“亮點”亮起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5 15:38:18  


  15年後,刑事訴訟法迎來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即將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參與刑訴法修改論證的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陳光中教授向記者透露,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框架和內容目前已基本確定,涉及修訂的條文將可能超過刑訴法條文的四分之一,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的突破。

  筆者注意媒體的報道,據全程參與刑訴法修改論證的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陳光中教授表示:“在不得刑訊逼供的條文裡,這次修法要增加新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而“禁強迫自證其罪”被媒體認為是刑法第二次大修的一個“亮點”,實際上,依筆者看來,“禁強迫自證其罪”只是原刑法中“禁止刑訊逼供”的一個拓展或是細化,更加明確了作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人身權利,按照學者的看法,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其實也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它同“禁止刑訊逼供”及“無罪推定”一樣,如果缺乏與之相配套的處罰輔佐,看似刑法中的“亮點”,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未必能夠“亮”起來。

  人們都知道,禁止辦案民警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監獄禁止虐待變相虐待和體罰犯人,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經媒體報道的這些違反法律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查處部門往往也是只注重違反這些法律規定所釀成的後果,並沒有或很少從管理的根本上解決問題,思維意識還停留在“犯罪就該欠揍”傳統觀念上,把法律懲治犯罪看著是“以暴制暴”的個人權力,因此,辦案的理念和觀念問題不解決,禁強迫自證其罪,可能還只局限於形式上的修改。難以從根本上杜絕。

  同時,專家也指出,既然刑法大修“準備”把“禁強迫自證其罪”寫入《新刑法》,而所面臨的第一個難以突破的問題就是現行刑訴法第九十三條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另外,也別忽略了還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保持沉默或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嫌疑人如拒絕或沒有如實回答,是否可以看著是“抗拒”,是否會被“從嚴”,如何界定,界定中如何排除個人主觀因素,這些直接影響法律判決的“情節”,在以後的執行中如何正確把握,都是一系列值得探討的問題,增加一條法律條文不是問題,但所產生的“動全局”反應卻不能等閑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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