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還規定,最高院對於不核准死刑的,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發回重審”的規定,就有利於下級法院增強死刑判決的慎重意識並提高死刑判決質量,為死刑案件公正審理奠定堅實基礎。
與死刑複核增加發回重審不同,修正案草案對二審發回重審則作了限制,不能無休止地發回。這一改革表面上是為了防止上下級法院之間踢皮球,實質上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告人權利。
發回重審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讓二審法院更好地從法律上監督一審法院,但很多時候法院為了推卸責任、轉移風險、轉嫁矛盾,反覆發回重審。例如靈寶市的一起故意傷害案審判4年,先後8次審理,3次發回重審,4次超審限;陝西省橫山黨岔鎮一起命案,在長達9年的時間裡被4次發回重審。由於沒有次數的限制,發回重審幾乎成為一種合法的“訴訟怪圈”,致使案件審而不決,嫌疑人被長期羈押,無從獲得權利救濟。
最高院已注意到發回重審制度的缺陷,在今年初的一份意見中就明確“二審案件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從而被草案所吸納,這也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既要體現有錯必糾原則,確保司法公正;也需講求程序正義,提高司法效率,二者的出發點都是為了保障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