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2
體罰及虐待表述不能省
金碩仁委員表示,有些偵查人員避開刑訊逼供,採取花樣繁多的體罰和虐待
草案49條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但117條仍然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任茂東委員認為,這表明還沒有明確規定被追訴人的沉默權制度。他認為,在中國確立限制沉默權制度是可行的,能夠有效遏制刑訊逼供,逐步提高偵查機關的偵查水平。
不過,他亦認為,實行這一制度,在短期內可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增加了偵查的難度和訴訟的成本,對使用沉默權應該有所限制,可以採取案件排除法,即在大量犯罪中的嫌疑人、被追訴人都可以實行沉默權,但是可以用但書的表達方式,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沉默,例如有關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住址不得沉默,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打擊嚴重犯罪的需要,諸如危害國家安全的、黑社會團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不得保持沉默等等。
對於嚴禁刑訊逼供問題,金碩仁委員表示,修改前刑事訴訟法43條中“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這一規定修正案草案第49條修改成“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他認為,逼供、威脅、引誘是存在的,建議繼續保留“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證據”這些內容。
此外,金碩仁建議,草案53條第1款“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的“刑訊逼供”後增加“體罰、虐待”的表述。他表示,實踐中,有些偵查人員巧妙地避開了刑訊逼供,但花樣繁多的體罰和虐待也是非常不人道的,像老虎凳、用竹條打手掌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