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身份 應率先垂範
廣東此項新規一出台,立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議。
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院長肖濱指出,廣東省此次出台的醉駕處罰新政是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深化,尤其對公務員這個被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群體進行緊約束,對於徹底懲治醉駕等不良社會風氣是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的。因為一次冒險的酒駕就會丟掉公務員的鐵飯碗,這個約束的震懾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能夠有效地督促駕車者絕不能有僥幸心理,一定要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志威認為,醉酒駕駛行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國家公職人員更應率先垂範,模範遵守法律,其行為才有公信力,對他們的道義要求應高於一般公民。他同時認為,我國目前處於社會轉型期,而轉型社會也意味著風險社會,運用刑罰手段對一些嚴重的突出社會問題給予嚴厲壓制,也是必須的。
為什麼此次新規要專門對公務員群體做出嚴厲的處罰規定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基層交警告訴記者,每次查酒後駕駛都會出現找人求情的情況,特別是來自於有著政府關係的公務員或者企業家等。因此執勤民警在執行任務時會被要求關閉手機,也不許接聽對方遞過來的電話。“在歷次進行的醉駕檢查中,確實查到過公務員,公務員醉駕比普通公民醉駕的社會影響更加惡劣。有些公務員醉駕後或拒檢,或四處打電話求情,或態度蠻橫,公務員的身份不是他們行為的約束,反而成了減輕其醉駕處罰的保護傘,這種風氣必須用嚴厲的法律法規給予肅清。”
但也有人對此新規表示質疑。廣州市民李健行認為:“這種規定不過是為了吸引眼球,造造勢。因為醉駕入刑,是刑事犯罪。犯罪了的公務員,不開除幹嘛?這個在公務員法中早就有了規定,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當公務員。因此,此規定多此一舉。”
記者向有關律師了解到,公務員法確已明確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就意味著,公務員一旦醉駕被判拘役,就已觸犯刑律,將被開除公職。
事實上,“醉駕丟職”不僅僅是針對公務員群體。按照勞動法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普通民眾“醉駕入刑”後可能也將丟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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