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居民身份信息的保密問題規範不明確”
弊端
今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景龍說,為充分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填補現行法律的空白,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建議盡快對居民身份證法進行修改。
徐景龍說,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提高,居民身份證法立法不足逐漸顯現出來。首先,關於身份證登記的項目規定較少。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等十項內容。其中,除去證件有效期、簽發機關與居民本身無關內容以及出生日期與公民身份證號碼重複內容,實際上有效信息只有七項,居民身份證的執法內容也僅限於上述內容,這限制了居民身份的有效證明條件。
“對居民身份信息的保密問題規範不明確,對一些新的可以預知的問題沒有作出規定。”徐景龍說,由於居民身份證的用途十分廣泛,除去法律列舉的之外,公民辦理求職、購房、就醫等都需出示、登記公民身份號碼、居住地址等。一些單位和部門還要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複印件的使用和法律界定問題,居民身份證法都沒有對此作出相應的規範。這樣,公民的個人信息就流散在各個部門和社會,有的甚至被人非法利用。另外身份證法對於公民的整容、變性等問題都未作出明確規範,而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著法律的實施。
徐景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盡快對居民身份證法進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關於機讀信息登記內容的規定。擴展居民身份證機讀信息的登記內容,將指紋、出生信息、實際居住地址、持證人父母、子女及配偶信息列入采集範圍,作為公安機關掌握的內容。同時,完善、細化一些可預見的規定,便於公安機關操作。比如,對於化妝、整容、變性及疾病帶來的容貌變化較大問題等都要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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