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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城管擴權 權項12年翻了近四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10 13:28:01  


 
  2 創設扣押物品“封存”制 

  城管在整治亂擺賣過程中,收繳小販物品屢遭詬病。“收走了還想拿回來?”“都讓城管私分了!”記者曾跟隨廣州市城管局進行亂擺賣執法時就曾聽到市民這樣的議論。 

  李廷貴稱,新《細則》創設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扣押物品“封存”制度就是為了規範亂擺賣執法。 

  根據新《細則》,對登記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當場難以清點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證據箱(袋)等證據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 

  “裝證據袋的都是飲料、水果等小東西,三輪車、冰櫃等大物件會另行登記。”廣州市城管局法規督導處副處長夏伏陽稱,執法過程應有環節是,敬禮、出示執法證、講明違法理由、清點物品和工具、開暫扣清單交付當事人並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到城管部門接受處理。不過,他還稱,現實執法中,有亂擺賣的小販見到城管就丟下東西跑了,根本沒法交付清單,“這種情況將記錄在執法文書中,東西該暫扣還是要暫扣。” 

  3 城管查違建公安要協助 

  城管在查處違建過程中,吃“閉門羹”的情況時有發生。在去年轟動一時的宏城花園別墅拆違事件中,“最牛違建”宏達徑26號就曾閉門趕工,無視城管要求進門調查取證的“隔墻”喊話。之後又出現“更牛”的別墅業主,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將城管拒之門外。城管查處違建力度堪憂。

  新《細則》第16條專門針對此項“執法難”給出對策。根據新《細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行使與行政處罰權相應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 

  需要進入建築物查處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合作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提請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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