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重審“三個文件”被撤銷
1997年12月15日,李福金就產權問題對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提起行政訴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隨著法庭審理的深入,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提出的“從稅收上看,新鄉福利電工廠共減免了1000餘萬元稅金”成為新的焦點。《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新鄉市電工廠正是由李福金個人投資創辦的企業,掛靠在牧野區民政局名下,安置的殘疾人占了生產人員的50%以上,依法享受了減免稅優惠。理所當然,減免稅額應歸新鄉市電工廠所有。
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證,牧野區民政局拿不出自己對電工廠有投資的證據,證明《城鎮集體企業產權登記證》認定的事實不實。而且,違背了行政訴訟法“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規定,屬無效證據。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郊西電工廠是由李福金個人投資創辦的企業,於1985年12月掛靠到牧野區民政局名下。根據“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新鄉市電工廠理應歸李福金個人所有。
但“紅帽子”案導火索起於“三個文件”,李福金的訴訟請求就是請求法院撤銷這三個文件。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牧野區民政局下發的三個文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內部文件,於1998年5月判決,駁回了李福金的訴訟請求。李福金認為,內部文件僅指在行政機關內部運轉的文件。而電工廠無行政機關投資,自己亦非行政機關人員,三個文件發給電工廠和自己,分明是跑到行政機關外部去了。他對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裁定撤銷了該判決,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省法院對重審此案非常慎重,還就減免稅問題專門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終認定減免稅不屬於投資範疇(歸企業所有)。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12月作出判決,認定三個文件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新鄉市電工廠自1985年12月登記注册至1997年8月18日,牧野區民政局沒有直接向電工廠投資,無權任免新鄉市電工廠廠長,其任免電工廠廠長的行為屬超越職權的行為,判決撤銷了牧野區民政局的三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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