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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私人企業掛靠民政局 引發14年官民爭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4 08:44:28  


 
  為摘“紅帽子”四次起訴工商分局

  李福金回廠後,向新鄉市紅旗區工商分局(原新鄉市郊區工商分局)提出將電工廠的法定代表人由郝建峰變更為李福金的申請,同時遞交了省法院的判決書和省市委聯合調查組的處理意見作為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證據。

  紅旗區工商分局說,你還是集體企業,集體企業的法人代表還得主管部門批准,不批准就沒有辦法變更。結果民政局不給李福金蓋章,新鄉市電工廠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郝建峰。

  為了摘掉“紅帽子”,李福金於1997年9月2日向新鄉市紅旗區工商分局遞交了《關於糾正新鄉市電工廠假集體性質的申請》,同時遞交了15份證據材料。紅旗區工商分局沒有答覆,李福金於1997年11月以紅旗區工商分局為被告,向省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省法院經過審理於1998年5月6日作出判決,判令紅旗區工商分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所提申請事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1998年8月20日,被告作出答覆說:經研究予以維持新鄉市電工廠原核定的經濟性質。李福金對答覆不服,向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

  1998年10月28日,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複議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關於對李福金提交的〈關於糾正新鄉市電工廠假集體性質的申請〉的答覆》。”李福金對複議決定不服,於1998年11月再次起訴到河南省高級法院。省法院不予受理,要求李福金取回起訴狀。李福金不同意。省法院則既不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也沒有下裁定駁回起訴。該案被壓了下來。

  無奈,李福金2000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經最高人民法院督促,省法院於2001年初指定新鄉市中級法院管轄此案。2001年7月3日,新鄉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撤銷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旗區分局1998年8月20日作出的《關於對李福金提交的〈關於糾正新鄉市電工廠假集體性質的申請〉的答覆》。”判令被告從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處理。2001年8月30日,被告再次作出答覆說,“你未提交清產核資機構出具產權界定的法律文件,不符合財清字(1998)9號文件精神。”

  李福金第三次提起訴訟。新鄉市中級法院指定新鄉縣法院管轄。新鄉縣法院2002年1月判決撤銷了被告作出的第二次答覆,判令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處理。2002年6月5日被告第三次作出答覆說:“你所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新鄉市電工廠系你個人投資開辦。維持新鄉市電工廠原集體性質不變。”

  李福金第四次提起行政訴訟。新鄉市中級法院再次指定新鄉縣法院管轄。2003年1月17日,新鄉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被告2002年6月5日作出的答覆,判令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處理。這已是工商分局第四次敗訴了。

  紅旗區工商分局在四次敗訴之後,在法定限期內並沒有對原告的申請事項作出處理,李福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03年6月23日新鄉縣法院根據原告的執行申請向被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告立即執行判決。在這種情況下,紅旗區工商分局組織了專案調查小組,對原告的申請事項進行調查,7月30日寫出調查報告說,“……牧野區民政局拿不出對電工廠有投資的證據;電工廠職工除李福金外,對電工廠都沒有投資,李福金是電工廠的唯一投資人。”

  2003年10月17日,紅旗區工商分局對李福金的申請作出答覆說:“新鄉市電工廠的經濟性質系李福金個人投資創辦的私營性質的企業,原注册登記的集體性質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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