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 卻遭權力部門阻撓
揣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三個文件的判決,李福金非常高興,心想該恢復我的廠長和法人代表資格,讓我回去行使職權了。15天上訴期的最後一天,牧野區民政局向省高院遞交了一份上訴狀,接著又以牧野區民政局的名義下達了14號文,指令電工廠重新民主選舉廠長,且不讓李福金參加。
牧野區民政局把由三個文件任命的郝建峰選舉為廠長,變原來的非法方式為合法。而李福金拿著省高院的判決書進不了廠。
李福金還算不算電工廠廠長?帶著這個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走訪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這一案件的幾位法官。他們認為,牧野區民政局下發的三個文件已被省法院的判決撤銷,對李福金來說,不再有文件上的約束,企業應該恢復到三個文件前的狀態。同時,宣判本身就是宣告在判決書生效後執行。
河南省高級法院原院長李道民在河南省人大會議上答覆記者的提問說,這起案子中,省高院已經判決撤銷了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的違法文件。文件撤銷後,該文件的違法行為就應終止,由文件任免的廠長、副廠長沒有效力,原電工廠廠長應該恢復其廠長職務。
其間,牧野區區委、公、檢、法聯手阻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執行,也導致李福金逃亡外地,這種做法引起了中央和省市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和批示。河南省委和新鄉市委組成聯合調查組,2000年2月17日開始對發生在新鄉市電工廠的暴力抗法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提出了九條處理意見,這九條意見的第一條就是讓李福金回廠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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