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釋法
情節由嚴重到“特別嚴重”
此前,公訴機關指控李啟紅、鄭旭齡、譚慶中等7名被告,進行內幕交易,“情節嚴重”。但在宣判時,法院卻對這一項指控進行重新認定,鑒於內幕交易數額和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違反了股票交易應遵循的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破壞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侵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法庭在對李啟紅、鄭旭齡、譚慶中等人進行量刑時,已經根據其在作案中的不同情節、認罪態度,進行了酌情定奪。
李啟紅、譚慶中、林永安、林小雁四人,在內幕交易中是共同犯罪。其中,李啟紅與林小雁起主要作用,認定為主犯。李啟紅的丈夫林永安僅是從犯。但是,在偵查機關還沒有掌握其受賄事實時,李啟紅主動自首,還坦白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的罪行,且其犯罪所得基本已經追繳。因此,法院依法對其減輕了處罰。
鄭旭齡、鄭浩枝、陳慶雲在內幕交易中也屬於共同犯罪,其中鄭氏二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陳慶雲是從犯。譚慶中洩露內幕消息屬於單獨犯罪,雖然在內幕交易中起次要作用,但是綜合全案來看,不能認定他是從犯。然而,這幾名被告能基本如實地坦白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贓款均基本追繳。另外,林永安、李啟明、周中星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因此,法院在量刑時,也已經依法減輕了處罰。
廣東證監局法制處:被動接受內幕也屬非法獲取
縱觀本案,可以看出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利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件。因此,判後新快報記者第一時間採訪了廣東證監局法制處副處長劉傑,他表示“可以說本案為證券監管樹立了標杆”。
劉副處長稱,《刑法》和《證券法》的立法精神均表明,一切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均屬於內幕交易,是法律打擊的對象。同時,《證券法》中明文規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義務。即使知情人向“不相關人員”透露了內幕信息,而這些“不相關人員”是不應該或者說無權獲得這些內幕消息的,所以這種傳播就是違法的,所有通過違法方式得到內幕信息的行為都屬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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