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其開發商在徵地拆遷中的利益太大。一些專家表示,拆遷成功與否往往關係到數百萬元甚至數以億計的經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很容易出現不擇手段的衝動。因此,政府在徵地拆遷中必須“去利益化”,實際上這也正是“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強制拆遷只能是為了公共的利益,政府本來就不應該有自身的利益,更不應該為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群眾的利益。
當前我國正處於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道路交通建設、城市經濟發展、舊城改造等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徵地、拆遷工作。
周孝正說:“這需要我們正確處理好發展速度與群眾承受能力之間的關係,不能以犧牲被拆遷者合法權益為代價,片面追求徵地拆遷速度。”歸根到底,發展是為了人民,以“發展”的名義行違法強拆之實,不但與經濟發展的本義相悖,而且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必須嚴肅予以查處。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在實行“新拆遷條例”後,法院是當前公權強制拆遷的關鍵環節。根據法律規定,多數強制拆遷,需要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姜明安表示,關鍵一點是自覺依法辦事,在審查行政機關和拆遷主體的申請時,法院能夠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對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拆遷申請,敢於說“不”,甚至敢於常常說“不”。
杜絕暴力強拆需完善司法介入拆遷的制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即“新拆遷條例”的出台,取消了原有拆遷條例中“行政強拆”的規定。有關專家表示,“行政強拆”的作法是,行政機關自己作出拆遷決定,自己對拆遷決定的爭議進行裁決,自己對不履行裁決的當事人予以強制執行。
姜明安表示,取消“行政強拆”確實是一種進步,但這種進步必須要建立、完善相應的制度作為保障,否則就會產生負面作用。“不僅不能增加對被徵收人的權利保障,還將犧牲司法的公正、權威和人們的法治信仰。”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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