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專家認為,法院介入強拆執行,對其執法力量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如果行政拆遷本身缺乏實質正義,而法院依法所進行的審查僅限於形式、程序,必然在被徵收、拆遷的對象中造成猜疑,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
在保證法院如何正確積極地介入拆遷工作方面,姜明安認為,強拆涉及“強拆裁決”和“強拆執行”兩個問題。強拆裁決是司法行為,實施強拆是行政行為,或者說實質上是一個行政行為。他表示,司法強拆如果不以“裁執分離”制度為前提,統一由法院執行庭或行政庭實施,同樣會導致濫權、侵權和腐敗。“較理想的方案應該是法院裁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予以監督,包括受理被徵收人對違法拆遷行為的起訴。”他說。
吉林省良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俊麗認為,司法強拆比行政強拆公正這一認識,是建立在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從而能兼顧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的。但是,在實行司法強拆後,如果司法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行政強拆發生的問題就可能同樣在司法強拆中重演。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表示,司法強拆能否為被徵收人權益提供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對行政行為的嚴格審查為前提的,而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以前,禁止任何人實施強拆。“如果像過去那樣,被徵收人起訴後,政府部門就申請法院強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徵收人勝訴,權益也難以恢復,因為房子已經被拆了。”他說。
王敬波認為,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是不一樣的。司法權力的基本屬性是居中裁斷,是對爭議的一種裁決,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既要法院作裁定,又要法院執行,這在權力配置上並不協調。所以,“裁執分離”既符合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相互制約的精神,也符合我們常說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這樣一個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