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背後往往隱藏犯罪
“金額巨大的民間借貸特別是高利貸,背後可能隱藏著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魏新璋分析說。
據了解,今年1月至9月,溫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共計22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2件,集資詐騙案10件。1月至8月,溫州市因民間借貸以及擔保糾紛共引發71起違法犯罪案件,其中非法拘禁案件47起,占全部非法拘禁案件的五分之一。
魏新璋指出,高利貸為賭博犯罪提供資金支持,加劇了賭博犯罪;有的民間借貸債權人對到期無力還款的借款人,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採取威脅恐嚇、糾纏鬥毆或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追討欠款。同時,犯罪團夥也可能採用高利放貸手段來聚斂財富,為其犯罪組織提供財力支持,容易造成黑惡勢力滋生。
毛紅旗表示,從查處的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來看,有不少黨政幹部參與其中,有的做高參、顧問,領取報酬,有的做“保護傘”,接受賄賂。甚至有的用單位資金或小金庫的錢款參與集資,私分高息,由此走上腐敗之路。
是否面向不特定公眾是關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新近審結的吳氏夫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兩名被告人在2002年至2008年,打著解決公司資金的幌子,以8厘至1分的月息,向14名被害人借款達1004萬元。
“非法集資類犯罪都有名義上的實體經濟體,犯罪行為的時間都比較長,都承諾向被害人提供高額回報。吳氏夫妻的案子中,月息達8厘至1分,被害人人數較多,涉案金額較大。”慈溪法院刑庭法官胡益平說。
我國目前尚未設立“非法集資罪”,如何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
胡益平表示,非法集資行為可導致兩種不同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罪的刑罰差別很大,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有期徒刑,集資詐騙最高刑卻可判處死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間借貸的特征,不少被害人在自身權益遭到侵害後也誤以為是民事糾紛,不知道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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