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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稱不少黨政幹部以顧問之名參與非法集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21 15:38:02  


 
  如何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民間借貸?胡益平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眾”借款。

  今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或集資對象超過30人、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或吸儲對象超過150人,將追究刑責。

  胡益平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在於,後者屬於互助性質的行為,通常屬於私人之間的單獨交往,或是特定的個人和單位。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出準備吸收資金的要約邀請,任何人只要依據這一要約邀請向行為人發出提供資金的要約,行為人均會與其建立借貸關係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提供資金的人是否與行為人相識,都可認定為“社會不特定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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