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調查建議中提出要建立就業歧視審查機制,您認為審查權的執行,應該放在哪個部門,還是獨立於政府部門的第三方機構?
劉曉楠:我們希望今後各政府部門的招聘公告,能夠由國家公務員局匯總並審查是否存在歧視後,再向社會發布。另外,希望各地方的勞動監察部門,把就業歧視納入監察範圍。
報告節選
本次統計的歧視類型包括:性別、民族、社會身份、殘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齡、身體特征,共八種歧視類型。
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是指基於性別因素而給予的不合理的區別對待,除非這種區別對待是工作性質本身的需要。
某地工作科員一職,以“需到邊遠山區生產基地工作條件較艱苦,適合男性”為由,做出了關於性別取向的建議。類似限制條件及理由多見於海關緝私系統、海事系統、出入境邊防檢查系統、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鐵路公安系統。雖然這些職位並沒有絕對排除女性報考,但是在性別方面做出了明確的傾向性表述,提出了與工作本身無關的要求,因此認定為性別歧視。
年齡歧視
就業領域中的年齡歧視是指在就業職業中基於人的年齡因素而給予的不合理的區別對待。我國就業領域對年齡的限制非常普遍,例如,《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要求18-35歲之間的人才有資格報考國家公務員,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年齡超過35周歲的人不能勝任公務員的工作,我們認為是一種年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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