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思宜抱怨“行賄判得比受賄重”,從法律視角看,他會得到一個答案。一方面,刑法條文對判罰有規定,法官會依據法律來量刑;另一方面,公訴機關在看著判決結果,法院的判罰當並非沒有制約。更何況,罪犯在獄中還有申訴機會,“兩院”的工作又要受到人大等機構的監督。到了最後,對於法律層面的最終答案,朱思宜是非接受不可的。
還有一個答案,不知道朱思宜會不會接受朱思宜抱怨“行賄判得比受賄重”的新聞在網上貼出來後,網友們對此問題非常關注,跟帖眾多,討論不絕。梳理網友的發言,我們不難歸納出一個“民間答案”。
縱然朱思宜強調的“不行賄就被刁難”可能屬實,“送錢是人情往來”的確也有一定的社會風氣因素在內,但是,民眾不會理解行賄者的這種“憋屈”。這是由於,眾多行賄案中所送的錢,本來就是慷公家之慨或者來歷存疑的;這更因為,巨大多數的行賄行為本來就是為了個人或者小部門的私利。那麼,老百姓對於朱思宜的受審,只會給出兩個字的評價:活該。
關鍵的地方在於此案一審有沒有“行賄判得比受賄重”。其實,“韶關係列腐敗案”中,韶關鋼鐵集團原供應處長閻蜀南終審被判無期,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一審被判死緩,何談“行賄判得比受賄重”?真不知道朱思宜扯到了哪裡跟誰去比。朱思宜此時把“受賄的”拉進來比較,在民間看來就是胡攪蠻纏於“鶏生蛋還是蛋生鶏”、“先有妓女還是先有嫖客”。老百姓早已經明白,絕大多數的行賄受賄,在本質上就是相互利用、狼狽為奸。事實上,坊間恰恰是對行賄者長期以來受法律制裁偏輕,甚至得不到法律的處理意見頗大,認為這樣的“短板”是造成行賄受賄泛濫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這樣的語境中,老百姓對於法院對朱思宜的判罰,只會打心底裡給出五個字的希望:還要更重些。
當然,法律就是法律,不以民眾的喜好、厭惡為依據。面對法律,朱思宜的確可以懇求改判;但面對民眾,朱思宜有臉面發出如此抱怨嗎?行賄也好受賄也罷,老百姓一樣極其痛恨,最希望的就是在法律對他們一個都不放過,在條文許可的範圍內量刑時切勿心慈,不要聽了幾句抱怨、叫屈、擺功就手軟。(時間:11月28日 來源: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