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逮捕】
有礙偵查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屬
二審草案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屬;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一審草案分別對採取強制措施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作了限制,規定:制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把制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表示,有的部門、地方、單位和公眾提出,應當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進一步作出嚴格限制。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敏遠認為,二審草案新修改的規定和原來相比有進步,從沒有任何期限限制修改為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屬。他建議,最好能再設置一個確定的期限,比如48小時一定要通知家屬。
他分析,有些案件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顯然是擔心洩露消息影響偵查的可能性,但是這種擔心在短時間或許有道理,時間長了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消息一定會走漏,同案犯已意識到問題,而家屬反不知去向不合適。
【法院管轄】
外國人刑事案 中院不再一審
二審草案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範圍為,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級法院管轄一審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李適時表示,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面臨的犯罪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基層法院的審判能力進一步加強,應根據懲處犯罪的需要和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管轄分工作適當調整。
王敏遠分析,1979年制定刑訴法時,外國人很少,案件數量也很少,涉外刑事案件就更少,加上觀念上對涉外刑事案件比較重視,以及基層法院的司法素質問題,所以規定上提到中級法院一審。但現在犯罪形勢發生了變化,司法人員素質也發生了變化,可以保證審理質量。此外,我們的觀念也發生了轉變,外國人和中國人適用同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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