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供述稱,他從1996年開始打假,索賠收入已達到2000多萬元。“我是個人行為,沒有辦公司,而是私下請了11名員工,平時主要是胡某、莫某、顔某,另外山東那邊還請了六七個人。我給他們的報酬是付月薪,月薪由4000元至1萬元不等,誰跑得多就得的多。”
黃某還供述稱,事實上藥品買來後他並沒有服用,有的丟了,有的放家裡。全國大約有1000多家電視台與他有過這樣的事情發生,“重慶市有20多個區縣的電視台,都跟我發生過這樣索賠的事情”。
“為正義打假”實為非法斂財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當事人與黃某協商是不是受到脅迫等問題展開辯論。
檢方認為,黃某、胡某、莫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巨大,證據確鑿,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責。
黃某辯稱,與起訴書指控的各地電視台有聯繫,並收到匯款。黃某與自己的辯護人均認為是為了正義打假並進行索賠,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舉報過程中沒有威脅,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應為無罪。
胡某辯稱是黃某雇傭的工作人員,按照黃某安排取證,對於索賠以及黃某的收入自己不清楚,認為自己的舉報是合法的,不構成犯罪。
莫某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莫某是雇傭的工作人員,系從犯,且認罪,建議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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