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胡某、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手段強索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在與各電視台的聯繫中,黃某以舉報該電視台相威脅,向其索要錢財。可見被告人黃某一夥的行為是以打假的名義,利用播放違法廣告的電視台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以所謂舉報對其恐嚇,迫使其按被告人黃某的要求交出錢財。被告人一夥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斂財之實,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對於被告人胡某,法院認為,通過證據能證實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黃某以舉報名義斂財,而按照被告人黃某安排到其指定的省市獲取當地電視台播出的醫藥類廣告的證據並郵寄舉報材料,其行為是敲詐勒索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起組織、領導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莫某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3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7年;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判處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4年,緩刑5年。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繼續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