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3
競業限制是員工單方義務
案例:設計人員小李與北京某軟件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規定小李離開公司的一年內,不在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內就職,否則須向公司支付20萬元違約金。合同到期後,小李到深圳某軟件公司繼續研發。北京的公司認為小李違反合約,起訴索要違約金。而小李認為雙方訂立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因為僅約定了他的義務,卻無支付他經濟補償的約定。
法院認為,合同中未約定支付小李競業禁止補償的條款,根據不履行義務就無權主張相應權利的原則,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請求。
法官解析:《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則應付違約金。
此外,部分單位泛化競業禁止人員範圍、延長競業禁止期限、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過低等,也可能導致雙方所簽競業禁止協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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