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5
再無糾紛=一勞永逸
案例:小孫在北京某廣告公司幹了10年,公司更換辦公地點到上海,小孫不願離京,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中約定“小孫收到經濟補償後,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糾紛”。公司按照小孫每月5000元工資標準和工作年限支付了5萬元經濟補償金,後小孫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最後一年未續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12萬元。最後,仲裁委支持了小孫的請求。
法官解析: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應支持。一般而言,法院處理無爭議承諾的案件時,會審查勞動者訴求的合理部分是否遠遠高於承諾書的金額,若差距不大,就認可承諾書有效,否則就考慮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小孫權利受損明顯,且公司在協議中並未列明小孫應享受或放棄了哪些法定權利,所以小孫主張撤銷協議得到了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決糾紛時,不能簡單地寫“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糾紛”,而應逐項列明勞動者所放棄的法定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