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一類犯罪外,後三類犯罪都不是有意識主動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這些因素使得企業家的落馬非常悲情。與國企企業家相比,民營企業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國企企業家的主要犯罪類型是貪腐,而民營企業家多在融資問題上犯罪,前者是錢多,後者是沒錢。除在獲取資金、資源上不如國企企業家外,在司法審判上亦是存在對國企企業家量刑輕、對民營企業家量刑重的傾向。
田文昌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雖然沒有具體案例說明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對待,但是觀念上一直是將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分開對待,而他們本應是公平的市場主體。
多年來,王榮利一直將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分開研究,每次報告中出爐的十大落馬企業家總是分成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兩個榜單,之所以這麼做,“這是我國的所有制不同、國企和民企管理人員身份不同所決定的。在國企工作的,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對這部分人有特殊的規定待遇、制度等等,他們的職責是明確的,工資是固定的;而民營企業家則不同,來源五花八門,素質參差不齊,待遇更是隨機而行,量力而行等等。
“由於國企與民企的這些不同,他們的行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須把他們分開研究,無法統一在一起。我們看到,國企管理人員和官員的身份可以互換,而與民營企業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換的。這就是界限。而這個界限在短時間內是不可能逾越的。”王榮利解釋說道。
“當前的法制環境對企業家來說風險很大”,田文昌建議應對立法做更加細致明確的規定,營造對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一視同仁的更加寬容的司法環境。而對於企業家們來說,他們要重視法律,不能要錢不要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