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裁定中均認為:“耐克國際有限公司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引證商標‘Michael Jordan’已經成為服裝等商品上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同時,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僅在籃球運動領域裡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籃球運動之外的其他領域裡‘喬丹’並不與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具有唯一對應關係。運動員的知名度不能等同於‘Michael Jordan’商標在服裝、鞋、帽商品上的知名度。”
喬丹體育註冊的圖案商標恰恰是一個籃球選手的形象。對此,商標局認為喬丹體育的圖案商標同耐克公司之前註冊的“飛人喬丹”的圖形商標未構成近似。此後,耐克公司再未按照法律程序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喬丹體育的商標被予以核準註冊。
對於耐克公司的發難,喬丹體育認為,公司與耐克公司不構成直接的市場競爭,並在產品定位、目標消費群體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通過商標局主辦的“中國商標網”記者查到,喬丹體育所擁有的主要商標為於2001年註冊的“喬丹”中文字樣和“QIAODAN”拼音字樣,以及在2002年註冊的籃球運動員運球的圖案商標。目前耐克公司在華擁有的註冊商標則為“MICHAEL JORDAN”英文字樣和籃球運動員飛身扣籃的圖案商標,而耐克申請的“邁克爾.喬丹”中文字樣商標還處在駁回復審階段。“JORDAN”英文字樣的商標則處於無效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