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很遺憾,很少有地方願意為此支付成本。從這個角度說,解決社保流動難題不是目的,所謂社保轉續只是個過渡性的辦法,真正需要解決的是提高統籌層次。之所以社保流動難,就是源於統籌層次太低,絕大部分省市都是以市縣為單位,這必然導致原有的社保留在原地,到了一個新地方就重新參保的尷尬。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已經實現國家層面的統籌,這有利於公民的遷徙和人才的流動,並可以提高社保效率,落實監管。
目前的縣級統籌,全國有2200多個市縣級統籌單位,基金分散在2200個單位手裡,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很明顯,中央政府難以有效控制,社保案頻發也就見怪不怪。從技術上說,把統籌層次提高至全國並不難。難在各地發展水平不均衡,企業、個人繳費額度也有差異,統籌賬戶結餘情況非常懸殊。譬如一些省市資金缺口很大,但諸如類似廣東省等省份結餘較多。倘若就簡單地一攬子統籌起來,道德風險不可避免的會發生,越落後的地方將越願意參保,最終讓發達地區買單。
因此,抓緊制定統籌細則,即實現公平又保障效率。這個問題已經屢次在兩會上討論,溫家寶總理曾經表達過這方面的決心,我們翹首期盼。本屆政府的任期只有最後一年,這方面的改革其實可以抓緊完成,希望今年的兩會能夠將一個滿意的方案公之於眾。
另值得一說的是,企業承擔社保費率過多,政府責任需要跟進。2011年11月,人保部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根據草案,企業繳納險種從養老、醫療、失業險三項擴至五項,新增工傷險和生育險。企業未按時繳納,可由企業銀行賬戶劃撥或拍賣企業資產強制徵繳。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將納入參保主體。一個社會的所有公民都應該獲得基本的社會保障,企業作為社會財富生產的主要部門,當然應該擔負一定責任。從這一方面來說,企業為自己的員工購買社保是其應盡的責任。
但不少專家和論者擔心,如果“草案”實施後,此前未按規定參保的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用工成本上壓力將大幅增加。而目前,中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本來就一直在負重前行,盈利能力和效益也在下滑,強制繳納“五險”必然減弱此類企業提供更多就業崗位的意願,在目前的就業環境下,對社會整體就業大局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從理論上說,此番擔憂絕也絕非杞人憂天。事實上,和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目前社保繳費率確實偏高,實際社保費率超過40%,高於不少經濟發達國家。而這其中,大部分的負擔壓在了企業這一頭。於此而言,作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市場主體,倘若企業繳納“五險”的比例不能有所降低,在強制繳納政策的施行下,勢必影響很多企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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