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處置應有程序
從重慶的打黑行為可以觀察到,那裡施行了一項主要涉及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對這些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涉黑資金處置存在著不透明、缺乏外部監督等問題。在此過程中,對私有產權的侵害時有發生,其直接後果是,可能存在變相剝奪非公有制經濟中的私營經濟和相應的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財產的現象。
重慶第一大私營企業家、“身價數十億元的地產富豪”彭治民因涉黑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身價第二的私營企業家、擁有“淨資產40億元人民幣”的俊峰集團總裁李俊被通緝逃亡海外,親屬多人被抓或被通緝逃亡,相關企業被接管;重慶江州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明亮,據報資產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被判死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不僅重慶三位最富有私營企業家在打黑中傾家蕩產,還有一批排名前列的重慶企業家在打黑中也被沒收全部資產,但這些資產的處置存在瑕疵。
2010年9月《重慶日報》報道,重慶“打黑”共摧毀14個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立案偵辦涉黑涉惡團夥364個,查扣涉案資產29億元。不過,涉黑資產的處理近乎“密不透風”,即使是當事人亦難明就裡。
據《財經》記者調查,在查封和扣押環節,作為主導者的公安機關缺乏外部監督;在執行環節,公安部門代替法院主導財產刑執行,涉黑當事人和親屬的合法財產權沒有得到足夠的尊重,有的甚至連知情權都沒有,使得在這場“打黑”運動中,如何保護當事人“財產權”成為待解之題。
2010年最高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強調,財產刑由第一審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但在2010年,重慶市高級法院下發通知規定,在“打黑”資產的執行中,除現金由一審法院執行外,相關不動產、股權執行均轉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在現實情況中,雖然包括公安部門在內的政法機關早已啟動“收支兩條線”改革,但在不少地方,按比例返還收費和罰沒收入,仍是普遍現象。
重慶積累資產最多的一批私營企業家被定罪判刑,他們所屬企業財產被處理的具體方式及其具體歸屬,或許是打黑型社會管控方式的直接展現,遺憾的是,當事人及公眾對這些處理方式細節的知情權卻被漠視。
從客觀結果上說,破壞法治,對投資環境和長期的經濟增長也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重慶在硬件方面的建設有目共睹,但是制度環境上的巨大不確定性使當地不少私營企業家進行海外移民和將私有企業資產轉向海外,同時也使徘徊的潛在投資者遠走高飛。也就是說,社會管控型打黑,既不能從法治上依法治理社會,因為其有違反憲法之舉;也因其增加了制度上的不確定性,使商業活動的風險加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