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權平衡不能打破
根據憲法,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部門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在重慶的社會管控型打黑中,恢復了一些早年採用過的公檢法三家變相合署辦案的違憲做法。三家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約,變相合署辦公,甚至搞“大三長”(法院院長、檢察長、公安局長)未審先定,讓審判走過場。例如李莊案在庭審過程中透露出來,審訊時有警員說抓他“是開了大三長會議決定的”。
突破法治底線,破壞法治的一個顯著後果是,法院不得不放棄應有的獨立性,放棄對偵查、檢察機關的制約,間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門的偵查和檢察機關的起訴,給被告定罪科刑。其中後一種做法是違反憲法的規定和精神的。憲法第123條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是權力集中到了危險的程度。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發表講話,總結了國內外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歷史經驗,特別是中國十年“文革”的深刻教訓,指出:“權力不宜過分集中”;“不少地方和單位,都有家長式的人物,他們的權力不受限制,別人都要唯命是從,甚至形成對他們的人身依附關係”;“關於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
而在推進這一管控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可以看到的是,權力主要集中於個人,人大等制度上的權威組織較少發揮作用。無論從黨委集體領導角度看,還是從人大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角度看,這些現象的出現,都意味著維持憲法、法律實施所需要的法權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推行社會管控型打黑,還會造成十分明顯的“寒蟬效應”。
所謂“寒蟬效應”,是指民眾害怕因為言論遭到公權力組織或權力人物施與的刑罰或其他形式的懲罰,從而不敢或不再發表針對公權力組織處理公共事務的批評性言論,就像蟬在寒秋必然噤聲一樣。
由於黑社會定義模糊,懲治黑社會犯罪極易進行株連,以及刑訊逼供等違法辦案行為制約不足,社會管控型打黑容易形成“寒蟬效應”。
重慶曾把可能在審判時向法庭提出有利於被告證言的證人秘密關押起來,如李莊律師的助手馬曉軍律師和他妻子被非法拘禁等;還曾把被追訴人家裡有發聲能力的家人抓起來,使其家族在其喪失人身自由期間無法為其申辯,如文強的兒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親屬。此外,重慶市民方洪發諷刺微博被勞教一年,方洪的兒子、妻子、女兒相繼“被失蹤”,律師因而無法介入。
“寒蟬效應”下的“多數人”應該明白,他們的“安全感”有所增強,是以犧牲雖占少數但絕對數很大的公民的合法權利為代價的。更重要的是,按這種方式,“多數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可能變為人身自由、財產權利被非法剝奪的“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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