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道外區政府當庭辯稱,“聚興公司本身就是道外區政府辦公大樓的產權人,怎麼還能管我們要錢,自己是產權人還有向別人討債的道理?其訴稱的主張和起訴稱的事實與理由相悖”。
黑龍江省高院於2011年8月下達判決書認為,即該房產證能夠證明聚興公司享有涉案辦公大樓的物權,如此情況下向道外區政府主張返還涉案道外區政府辦公大樓的投資款,主張其與道外區政府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駁回聚興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2年3月9日,根據黑龍江省高院的判決,聚興公司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對道外區政府提起訴訟。起訴書中提到,原告為與被告道外區政府解決辦公大樓一事,已經作出了種種努力,但被告占用辦公大樓不遷,又不同意通過給付當年投資款的途徑來解決雙方糾紛,原告依法行使物權,要求被告道外區人民政府立即返還原告房產,並將自1999年起至今的使用原告房產的租賃費用及利息給付原告,並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隨後不久,道外區政府致函哈爾濱市住房局,認為1999年時,住房局為聚興公司發放房產證不合乎正常程序,要求住房局立即注銷聚興公司手中的道外區政府辦公大樓產權證。
記者在哈爾濱市住房局507辦公室見到處理此事的相關負責人。對方稱,我們不可能輕易取消產權證,道外區政府和聚興公司之間的事,最好還是他們自己解決。
5月28日,記者來到道外區區委、政府,向宣傳部副部長尚琍提出預約採訪區長試圖了解本次事件要求。對方表示會盡快請示相關領導,在兩天之內安排採訪具體時間,並強調“我們一定會答覆的,不答覆不就等於默認了一樣嗎”。
5月31日,因一直未得到道外區政府方面的回覆,記者撥通尚副部長的電話,對方說“跟領導請示過了,領導的意思是也不知道說什麼好,要不我再請示請示吧”。
截至今日上午,記者最後一次撥通道外區委宣傳部副部長尚琍的電話,“我們領導的意思是暫時先不接受採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