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從追責”的審批
問題:李方平律師介紹,實踐中,司法鑒定、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不僅有機構名稱,還有具體鑒定人員、仲裁員和法官姓名。但勞教決定書並沒有寫明負責審批的主負責人是誰、副負責人是誰。
建議:韓慶芳律師表示,為了對勞動教養有關機關及其人員進行有效監督,同時保障被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必須實行勞教審批公開化,勞教決定書應當齊備審批人員及機構名稱,落實具體責任人以利於追責。
“被監聽”的會見
問題:鄭繼能律師介紹,在過去較長的時間裡,律師幾乎不可能參與到勞教案件中為被勞教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近年來少數地方開始允許律師參與這類案件的代理,不過在會見時還會受到限制。
建議:劉衛國律師提出,在勞教制度中,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享有無條件會見當事人並且不被監聽的權利。
被勞教的老人
問題:張麥昌律師介紹,根據公安部規定,勞動教養在年齡上只有下限沒有上限,即年滿十六周歲、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被勞教。實踐中也有多起老年人被勞教的案例。
建議:許興華律師表示,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的行政措施,考慮到年齡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矯治的能力下降,對60歲以上的人不宜實行勞動教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