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31日電/人民網報道,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就人民網網友在“部委領導留言板”中反映較多的“房產稅改革”、“股票紅利稅徵收”、“打擊制售假發票”、“稅收政策扶持小微企業”、“資源稅改革” 等七大方面問題進行了詳細回應。這是國家稅務總局首次對網友留言進行回覆。
國家稅務總局回應全文如下:
一、股票分紅要扣百分之十的紅利稅,能否改革或取消?人民網網友:自然人的股票分紅利也要扣百分之十的稅沒有道理。法人股股票分紅利不扣稅,為什麼要扣自然人的?強烈要求取消紅利稅!請問這個有沒有被提上議程?國家現在有沒有改革股票紅利稅的規劃?(網友“大時代” IP:113.207.124.)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含股票分紅),免征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持有上市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含股票分紅),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為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50%,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
當前,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是有其道理的:一是個人與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應分別適用不同稅種,二者不具有可比性;二是現行稅收政策格局,緩解了居民企業層次的重複徵稅,有利於平衡稅負,使個人直接投資和多層次間接投資方式均承擔相近的稅負,有利於資源配置和企業重組;三是保留對個人股票派息分紅徵稅政策,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精神,有利於平衡各項所得的稅負,否則將產生新的稅負不公;四是個人所得稅具有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的職能,當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拉大,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之一,取得股票股利的個人,不乏一些高收入者,不宜對其制定免稅政策;五是對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符合世界各國通行做法。
今後是否對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調整,將根據我國宏觀經濟形勢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進程等情況,認真研究、通盤考慮,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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