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4日電/去年12月,中國漁船“魯文漁”號船長程大偉涉嫌刺死韓國海警。今年4月19日,韓國仁川地方法院曾經一審判處程大偉30年監禁,並處以罰款2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1.2萬元。控辯雙方均提出上訴。
新京報報道,昨日下午,韓國首爾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法院改判程大偉有期徒刑23年,罰金不變。
兩位船員減刑 其他維持原判
昨日,北京律師胡獻旁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參與了此案二審的全過程。胡律師說,昨日程大偉的韓國辯護律師沒有到場。法院改判中國船長程大偉有期徒刑23年。
胡律師介紹,程大偉從30年改判為23年;劉連成,另外一個被告,5年改判為4年,其他8位保持一審的判決不變,其他是一年半至兩年。改判的是兩個人,罰金沒變。
中國律師團不滿意判決結果
二審第一次開庭時,中國律師團隊提出了五點辯護意見,胡律師說,從昨日給出的判決理由和結果看,韓國方面部分采信了中國律師的意見,比如說,程大偉不是故意殺人;一審時,程大偉賠償態度積極。但對於中國律師提出的關鍵性意見,韓國方面沒有采信。
即便減刑7年,胡律師說,對於這一結果,律師團隊仍不滿意。”從整個宣判的結果和分析的理由來看,我們提出來的辯護意見最關鍵的沒有采信。第一,用韓國所謂的《專屬經濟區法》審判中國公民是錯誤的。因為中韓沒有簽署中韓經濟區條約。第二,程大偉是不是存在正當防衛,這個沒有查清楚。第三點,刀的長度,凶器的長度,也回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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