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 |
中評社北京10月27日電/從1985年到2012年,走了27年艱辛立法路,昨日,我國首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法律——精神衛生法,終於出台。新京報報道,昨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42票贊同、1票反對、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精神衛生法。
法律文本共七章八十五條,自明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住院實行自願原則,設計了非自願治療的前提條件,被視為立法重大突破。
送治權明確
流浪乞討疑患送治權歸民政
對比本月23日的三審稿,最終文本再次調整了精神障礙疑似患者的送治權。
如何杜絕“被精神病”,送治權也就是誰有權把人送進精神病院,是核心問題。三審稿規定,“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進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患者,由當地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對於上述程序,分組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有關部門”的表述,責任主體不清楚,應予以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有關部門”修改為“民政等有關部門”。也就是說,對於流浪乞討疑似患者,民政部門擔負送治主責。
此外,當疑似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包括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風險),最終文本對送治權的設計,沿用了二審稿、三審稿的標準: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有送治權。
查閱病歷權限
監護人查閱病歷禁止性條款被删
二審稿、三審稿均規定,“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複制病歷資料;但是,查閱、複制病歷資料可能對患者治療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
對此,分組審議時,有委員認為,病歷資料是對患者的病情、治療情況等內容的記錄,患者及其監護人有權查閱、知曉。草案考慮到患者的心理因素,在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排除患者查閱、複制權利是適當的。但是,監護人是輔助患者康復的近親屬,查閱、複制病歷資料是他們的一項重要權利,不應受到限制。
最終文本採用了上述觀點,修改為“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複制病歷資料;但是,患者查閱、複制病歷資料可能對其治療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也就是說,查閱、複制病歷的權限,只限制會影響到治療的患者,但對監護人放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