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取經】
社區民警配槍巡邏
王俊和張興都將持槍當做一種威懾力,他們未開過槍。
2003年前後,陸續出現了一些警察因私事開槍傷人的事件。2003年公安部下了五條禁令,其中規定“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王俊說,誰也不想丟了工作,民警開槍也就慎之又慎。
但深圳流動人口多、治安亂的問題依然存在。深圳決定向香港學習。一名公安內部人士介紹,2004年2月12日,深圳警方在一次會議研究後決定,借鑒《香港警察通例》,編撰《深圳警察通令》。
學習香港警察給社區民警配槍,也隨即開始。2004年5月17日,羅湖區公安局開始試點,201名社區民警配槍。這是大陸地區社區民警首次配槍。
2006年4月1日,深圳警方開始在全市範圍推廣社區民警配槍。
深圳市公安局政治處副主任張彥民當時向媒體介紹,深圳實施勤務改革後,民警要以動制動,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
此舉推行後,深圳民警的用槍數量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張興所在的派出所全所九十多人,幾乎人手一把。
“必須配槍。”張興說,現在每天上班時都要重複登記姓名、槍號、持槍證號和用途,由值班所長簽字。槍庫有兩把鑰匙,槍管員和值班所長分別打開後,才能取出槍。下班之後,再將槍交回。
張興說有時想偷懶不領槍,值班所長會打電話讓領,“成了一條規定動作,不領還不行了”。
繼深圳之後,2006年10月,廣州開始試點社區民警配槍。2007年4月24日,廣州市政法委書記張桂芳指出,全廣州2413名社區民警外出執勤,都要帶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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