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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現多起民警開槍殺人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2-14 09:51:37  


 
  【學者呼籲】 

  “從嚴規定開槍範圍” 

  目前我國關於武器和警械的使用管理,主要有1996年國務院頒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公安部1999年制定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其中規定,對於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等十五條情形,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警察在緊急情況下,對開槍與否擁有自由裁量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雲說,“現場情形危機到什麼程度才能開槍,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對自由裁量的界限都是模糊的”。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上官丕亮曾在《檢察日報》上撰文呼籲,“法律應當從嚴規定警察可以開槍的條件和範圍。” 

  一些地方開始出台細則。《深圳警察通令》2006年1月起試行。不過,該通令關於開槍的規定只是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所規定的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匯總。“還是過於粗線條。”余凌雲說,對於如何用槍,仍有進一步細化的必要。“例如,對方的人數,性別,體力狀態,需要判斷對方的暴力程度有多大,對方的舉動有多大的危險性等都要有明確界定。” 

  “行政法規,部委規章,立法層次過低。”上官丕亮認為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包括開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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