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8日電/昨日,深圳商報記者從深圳有關銀行獲悉,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下發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多家銀行在昨日下午正式收到了《細則》文本。《細則》明確前海跨境貸款使用用途和申請、監管操作細節。《細則》明確要求,跨境貸款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托貸款,不得購買理財產品,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房產等”。
深圳商報報道,2012年12月27日,人行深圳中支發布公告稱,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批覆同意人行深圳中心支行發布實施《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這標誌著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創新——深圳前海地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正式啟動。
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前海注册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可以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並通過深圳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結算。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用途應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用於前海的建設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據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前海建設發展需求和國內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前海企業獲得香港人民幣貸款實行餘額管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按照貸款實際用途在合理範圍內自主確定。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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