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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發布汽車三包新規 十月一日施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15 18:25:51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乘用車,是指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之外的乘用車。

  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家用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單位視同生產者。

  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直接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修理者等。

  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規、標準、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出現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四十四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並明示該車是“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有關信息系統以及信息公開和管理、生產者信息備案、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家用汽車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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