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黨的十八大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要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讓人民群眾依法通過社會組織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參與社會事務管理,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民主人翁精神,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目前,我國社會組織既培育發展不足,又規範管理不夠。主要是,成立社會組織的門檻過高,社會組織未經登記開展活動較為普遍,一些社會組織行政化傾向明顯,現行管理制度不適應社會組織規範發展需要。為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有關規定,《方案》提出,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一是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引入競爭機制,探索一業多會,以改變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化傾向,增強其自主性和活力。二是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這些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民政部門要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切實履行責任。考慮到政治法律類、宗教類等社會組織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代表機構的情況比較複雜,成立這些社會組織,在申請登記前,仍需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三是堅持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健全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三)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我國地域遼闊,地區之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國務院部門管得過多過細,既管不了管不好,又不利於地方因地制宜主動開展工作。為更好發揮地方政府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資審批事項,對已列入國家有關規劃需要審批的項目,除特定情況和需要總量控制的外,在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減少審批後,一律由地方政府審批;對國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項目,國務院部門只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地方政府也要按照這一精神,大幅度減少投資項目審批,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二是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一律下放地方。三是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大幅度減少、合併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為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職能提供財力保障。改革後,地方政府要增強大局意識,更好地肩負起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的責任,國務院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在下放過程中,要避免發生一放就亂、一亂就收的問題。同時,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當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緊急情況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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