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後說法
梁安的墮落既令人痛惜也引人深思。從個人主觀因素來說,在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帶來的嚴峻考驗面前,他對誘惑沒有建立起足夠堅固的防禦工事,放縱自己滑入犯罪泥潭。
從客觀方面來說,梁安所在單位在制度和管理上的疏漏也為本案的發生創造了條件。一方面,是對城市規劃審批權缺乏有效監督。我國雖有城市規劃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但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和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卻有法不依,內部監督機制流於形式,特別是對直接負責人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預防。為規範城市規劃審批工作,相關部門也制定了許多規章制度,但它們還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存在許多漏洞和不足。
另一方面,是廉潔自律教育開展得不到位。廉潔自律教育入耳更要入心,而案發單位在這方面顯然做得不夠,未能及時發現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