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5日電/近日,針對官員家庭成員或身邊人參與受賄的現象,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江偉表示,在類似的案件中,實際掌握財產的,多是官員的直系親屬,他們中的部分成為受賄共犯。他的妻子、兒子等直系親屬,情人、同學或老鄉等特定關係人,往往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成為台前幕後的貪腐“親友團”。
不少案件有前妻參與
北京日報報道,江偉說“親友型受賄”案件占官員受賄案件的比例比較高,“如果再加上情婦、老鄉、同學等,就我的經驗來說,這類案件約占官員貪腐案件的30%左右,尤其是在級別較高、數額巨大的貪腐案件中。”江偉解釋,由於證據的原因,很多家庭成員可能並不能被認定為官員貪腐案件的共犯,因此,實際中的比例可能會更高。
在這些案件中,與官員關係特別密切,或官員信任度高的人,如妻子、兒子,往往是主要參與者,而實際掌握財產的也是他們。江偉介紹,妻兒凡是被認定為受賄共犯的,不僅是因為其掌握贓款贓物,主要是因為其與官員具有通謀,有些是事前就參與策劃的,有些是在事中加入的,但是都構成了共犯。“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妻兒是在未知的情況下,被動接受財物的,這種情況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受賄共犯。”江偉說。
從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審理過的案子來看,家庭成員參與受賄的,一般都是直系親屬,如妻兒,表親類參與的比較少。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案件都有前妻的參與。“不過,這些前妻有些並不好斷定她們是因感情破裂離婚還是因為其他原因,因為有些案件中,離婚是為了轉移財產或是保護家人。”江偉說。
除了親戚以外,還有官員的情人、同學、老鄉等特定關係人,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現過情人掌握或部分掌握財物的現象,而同學、老鄉等人在謀利的過程中多數是行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