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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關福利房涉嫌違規租售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15 10:52:16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上述規定對安居房取得產權後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做出過明確說明,“經市房改辦依本規定審核後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安居房即成為市場商品房,權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同時,該條例還明確規定,“取得安居房全部產權的,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滿6個月,可以進入市場。”

  而對於取得產權前安居房的售賣,該條例也明確規定,“安居房上市前,違反安居房管理規定,轉賣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門或原產權單位按原價收回其轉賣的安居房,同時由市住宅管理部門處以其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28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簽訂買賣合同10年後,安居型商品房所有人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同時,該辦法還指出,購房人需要轉讓所購安居型商品房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政府收購該房。

  在租賃方面,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房屋租賃需到相關機關登記或備案,而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是備案必須提交的文件。

  該條例同時規定,出租房屋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對出租人或者轉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一次性處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並將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

  深圳市房屋租賃行業協會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福利房出租不符合規定,違背了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廣東金美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亞娟向記者解釋稱,福利房是過去的一種說法,目前只有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概念,這些都屬於保障住房的範疇。因此,對福利房的規定可參考保障性住房的相關政策規定。

  劉亞娟在隨後提供給記者的政策資料中,包括《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在內的多項政策,均對未取得產權房屋出租、出售有明確的懲處條規。

  記者聯繫深圳海關未果,隨後又聯繫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回覆稱,他們只負責政府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監管,海馨苑租賃不在他們的管轄範圍內。隨後記者聯繫深圳市住建局多個部門,相關人員均對此避而不談。

  與深圳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答覆類似,長期關注深圳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深圳市人大代表楊劍昌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也表示,海關在深圳屬於外駐單位,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約束不了,“這部分機構的住房只能靠中央一級的單位來監察。”

  據相關政策,國家發布的對中央和國家機關的住房政策主要是針對在京機構,如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主要針對在京中央和國際機關住房,而對於外駐中央直屬單位住房問題,並未出台具體文件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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