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
全縣就此展開調查
一些專家和網友認為,按照相關條例規定,在對公職人員作出包括開除在內的各類處分時,相關權責關係定義是清晰的,如果嚴格按流程走,相關單位不可能一無所知。
“法紀銜接中個別人員的失職,只是‘戴罪任職’現象的表面原因,深層次的人為因素更值得追究。而且類似事件給黨政機關形象和公信力都會造成極大傷害,應高度重視。”有專家指出。
據悉,目前固始縣相關部門正對所有公職人員的案件開展全面排查。洛寧縣方面,已對3名“戴罪任職”幹部作出處分,縣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全縣各單位正在對所有公職人員涉案情況開展清查。目前,河南省市紀檢、組織部門已對此事及相關問題展開調查。
新聞回放
固始兩幹部戴罪升職
2010年5月6日,固始縣國土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此後,楊志輝一直在國土局任職,2012年平調到城市監察大隊任副大隊長。
2010年1月27日,許新在擔任固始縣國土局礦產稽查大隊大隊長時,被縣法院判處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後,許新先後擔任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2012年9月,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任命許新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試用期1年。
而2007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