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這個東西,是無形的,只是反映在一個領導幹部的內心世界和言行之中,無法像智商鑒定一樣去測量。很少有人承認自己“缺德”,而且在許多公開場合,一些腐敗幹部都要表現出自己“道德高尚”,但是,在一些私密場合,在利益誘惑下,在關鍵時刻,那些品行品性品格低下者往往容易露出“馬腳”。這種“馬腳”,最容易被周圍人群所識破,而不太容易被上級組織,特別是上級領導所察覺。上級領導看到的往往是其“冠冕堂皇”的一面,甚至被其“伶俐”、“可靠”、“能辦事”、“得心應手”等因素迷蒙了視線。因此,衡量領導幹部的“德”,要多聽廣大群眾的呼聲,因為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提拔領導幹部,應加大群眾的權重。“以德為先”的原則才可以更好地落在實處。
第二,不宜“火箭式”提拔領導幹部。所選案例中,開始任副省部級職務時年齡最小的39歲,開始任職時不到50歲的約占37%。可見,有相當部分的腐敗高官,在比較年輕時,就走上了較高領導崗位。年輕得勢,或者平步青雲,容易失去自我,產生錯覺,飄飄然,忘乎所以,目空一切,為所欲為,滑向犯罪。因此,我們建議,要盡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幹部,應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幹部成長規律,使幹部一步一個腳印,腳踏實地,穩步前進。
第三,嚴防“帶病”提拔領導幹部。所選案例中,約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後仍然獲得提拔,約有48%的案主,在擔任副省部級職務之前就開始了犯罪。因此,為了杜絕這種“帶病”提拔現象,應該嚴格實行任前任後審查、審計制度。領導幹部在離開某一崗位,或者在新任某一職務之前,有關部門應該對其本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仔細考察、審查,對其負責的部門或者分管的領域,進行徹底審計、審查。我國在 1995年出台了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又出台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以後,類似文件不斷修改、補充、更新,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充滿彈性,還不周密,不到位,不徹底。
一是報告要全面。不僅報告本人情況,而且要報告全家及相關人員的情況(包括家屬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不僅報告全部收入,而且報告全部開支;不僅報告所有貨幣和銀行賬戶收支,而且報告家庭及相關人員的住房、投資、就學、從業及所有財產財物。二是情況要核實。在建立健全嚴密的信息統計體系的前提下,賦予有關專門機構特殊權力,使其有條件、有職責對領導幹部報告的情況一一嚴格核實。三是信息要公示。領導幹部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其有關信息應暴露在陽光下。對於領導幹部申報的信息,要及時在單位內部或社會媒體公示,爭取和鼓勵公眾監督。四是處理要及時。如果發現個人申報與事實有差異,甚至瞞報,應及時追問、追查、處理。對於即將離任或新任的領導幹部,其個人報告事項的核實和信息的公示應作為重中之重,更加嚴格。這樣,作為“終極反腐”手段,盡量把好最後一道關。
第四,重點監督“一把手”。所選案例中,多數案主作案時,或主要作案時段,都擔任著地方或部門黨政“一把手”。我們的體制設計,使“一把手”,特別是地方黨政“一把手”的權力很大,容易形成“獨立王國”,同時對“一把手”的監督相對較弱,往往是下級不敢監督,上級沒法監督,或者說,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
有學者建議,在黨內將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給不同部門行使,黨代會決策,黨委執行,紀委監督,這不失為一條政治體制改革的新思路。目前,紀委由於受同級黨委書記的領導和牽制過多,難以有效行使監督職責。因此,我們認為,應賦予紀委獨立行使監督職責的權力,讓紀委直接對上級和同級黨代會負責,而不是對同級黨委負責。
中紀委領導同志曾表示:發現許多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是建立和完善巡視工作的成效。我們認為,對於“一把手”,上級機關應該採取定期派巡視組等形式,重點考察,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反映,其個人報告的內容,應重點核實、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