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9日電/6月28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雷政富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犯罪事實
遭敲詐索賄300萬元
新華網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後擔任重慶市北碚區區長、區委書記。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該公司承接工程項目以及BT項目提前回購提供幫助。2008年2月,雷政富被肖燁等人以不雅視頻相要挾,肖燁以借款為名索要300萬元。在明知被設局敲詐情況下,為防止不雅視頻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幫忙“借款”300萬元給肖燁。在“借款”到期且肖燁不予歸還時,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歸還,明某表示不用歸還,雷政富予以認可。2010年11月,為避免事情敗露,雷政富與肖燁共謀,以還款為名,由肖燁公司轉賬100萬元給明某公司。
>>釋疑
借款說法不符情理
關於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燁300萬元是否屬於受賄款的問題,法院認為,雷政富在明知被肖燁等人設局敲詐的情況下,仍要求明某支付所謂的借款給肖燁。雖然肖燁的公司與明某的公司之間關於300萬元的“借款”有約定,但還款期限屆滿後至案發長達四年之久,除掩飾不法行為而退還100萬元之外,肖燁及其公司在有能力歸還的情況下,置約定承擔每日數千元逾期還款利息和損失費的風險於不顧,將資金用於購買高檔轎車等,拒不歸還此款。明某在借款到期之後至案發,也不通過訴訟等正當途徑找肖燁及其公司還款,於客觀情理不符,不是正常合法的民事借貸關係。在雷政富提出由其本人歸還時,明某表示不讓雷政富歸還,要求雷政富支持其公司發展,雷政富表示同意,明某和雷政富雙方行賄、受賄的意圖進一步明確。雷政富具有接受明某為其支付敲詐勒索款300萬元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退還100萬元,屬掩飾犯罪而被動退還,不影響其受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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