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接受不了,可以退黨、辭去公職”,湖南省紀委相關負責人的這一回答,無疑十分精彩。針對湖南省紀委最近的《關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有人表示“做壽生子是人生大事,這都不准辦酒,是利用公權干涉私權”,該省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你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就應當遵守黨紀政紀國法,你接受不了,可以退黨,可以辭去公職。如果因為這而退黨辭職,我想不會有人挽留。”
誠然,對於普通社會公眾來說,為“做壽生子”等事項操辦酒席,確實是一種不應由“公權干涉”的私權,但是,對於肩負特殊職責使命和法定義務、掌握公權力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來說,這種私權無疑又絕不能簡單混同於普通群眾、不受任何干涉限制,否則的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為人民服務”的根本職責使命及其手中公權力的廉潔性、可監督性,勢必難以充分保證。比如,有人就曾通過操辦酒席借機斂財、變相權錢交易。
《公務員法》和《黨章》均規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克己奉公”。這也就是說,一個人在選擇成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職業之時,事實上就已同時自願自動選擇放棄犧牲了部分個人私權。
這種背景下,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顯然不可能也不應該既“手握公權”,又不想被“干涉私權”,既承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又不願充分“接受人民監督”、犧牲一些個人私權和自由。而如果當真更在乎個人私權的話,那麼合乎邏輯的解決方案顯然只能是“退黨、辭去公職”。
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這種針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接受不了,可退黨辭公職”邏輯原理和解決方案,遠不僅只局限於“操辦酒席”,其他許多領域的現象同樣也完全適用。比如,《人民日報》30日發文批評的“少數官員不信馬列信鬼神”現象就是如此。普通百姓或可“迷信鬼神”,但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顯然無權“不信馬列信鬼神”。而人們十分熟悉的“官員經商”現象,也是如此。作為一種私權,普通公眾經商辦企業當然毫無問題,但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兼職經商,則明顯違背黨紀國法,必須予以干涉禁止,除非他願意“退黨、辭去公職”。
進一步看,長期以來一直廣受輿論關注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同樣也是如此。普通公眾的個人財產信息當然是一種不容隨意公開的隱私權,但為了實現“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的公共利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這種私權,顯然又必須作出犧牲,如若不然,出路也只能是“退黨、辭去公職” 。
這意味著,面對各種權力監督制約措施,“接受不了、可退黨辭公職”,實際上是一項普遍通行的公職人員行為規範和準則,任何已選擇或打算成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者,都理應遵守奉行這樣的規範準則。如果有人不想主動接受,也應依據相應黨紀國法迫使其接受,如通過“勸退、辭退”或“開除黨籍、公職”等方式褫奪其“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時間:7月31日 來源:北京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