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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七成公安廳長交流任職 漸成趨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05 09:36:43  


 
  背景

  地縣級走在省級前

  省級公安廳(局)長的交流任職,是近幾年漸成趨勢。而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市(地)、縣級公安局長已開始逐步交流任職,目前成為常態。

  按照1996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等文件的規定,省級以下政法部門的主要領導幹部及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在同一地區、同級班子任職滿10年的必須進行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5年以上的原則上也要實行輪崗。

  2002年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領導幹部“交流、回避”做出硬性規定,在縣(市)級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山西、河南、黑龍江等省是最早開展地市縣公安局長異地交流的省份。1994年初,山西省用3個月時間,對全省11個地市和118個縣的公安局長進行了異地交流輪換。1995年9月,黑龍江省14個地市7天內交流完畢。當時稱之為“公安局長大換防”。

  昨日,一位中部省份的縣公安局長稱,他已經在兩個縣任過公安局長,之前在市公安局工作。

  “縣級公安局長一般都不是本地人。”這位要求匿名的公安局長說,異地交流任職制度除了開拓政法幹部視野,提高業務能力外,主要原因還是為回避“關係網,人情網”,避免腐敗。還能讓公檢法司等執法部門的一把手從人情世故中脫離出來,更容易秉公執法。

  這位公安局長說,作為執法部門的領導,平時接觸老百姓的機會比較多。一般老百姓遇到事情,常常會托熟人,找關係。一個縣城,總能通過關係找到熟人請托。“以前在本地任副職,別說具體的案件有人找,平時熟人辦個駕照、轉戶籍也能找上門。”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公安機關是各級政府重要的實權部門,如果公安機關一把手任職時間過長,很容易在當地產生小圈子和利益關係,最終導緻腐敗。

  前述公安局長介紹,異地交流任職後,讓自己在處理案件時,不容易受“熟人”、“關係”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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