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有助維護中央權威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提名,應當事先征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同意。
以前,公安機關是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安機關指導,但人事、財務等往往由地方政府決定。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頒布後,“人事”由地方政府單獨說了算的局面被打破,上一級公安機關可以給下一級公安機關“一把手”的任免提出參考意見。
“公安部可以對公安廳(局)長任職進行管控,利於強化中央權威和中央各項政策在地方的執行。對維護社會穩定也有好處。”對於目前大部分省份公安廳長是異地交流任職的情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梅建明做出上述表示。
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表示,領導幹部在一個崗位幹的時間久了會出現缺少創新、自省能力,思想也會出現惰性。近10年來,在地方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命上,素有異地交流任職的傳統,目的就是讓領導幹部換換環境、思路,激發執政活力,現在看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過,在2012年一次政法幹部交流任職集體活動中,有政法幹部提出,交流任職後,可能會對家庭造成不便,出現夫妻異地分居等問題。
竹立家則提到,交流任職幹部一般都是5年一個任期,有的幹部在任上更多考慮自己不要出事,精力用在和當地主要領導搞好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