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處費比例升至40%
2010年上半年,張某對方某講,西藏某集團公司準備向財政廳申報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扶持資金。於是,方某告訴張某,自己有一個朋友在財政部有穩定的關係,能夠幫忙,但是要收取一定比例的好處費,張某表示同意,但提出要財政資金到賬後才能支付。
此後,方某將李某的手機號碼告訴了張某,讓張某直接聯繫,其同時讓李某跟張某商量收取好處費的事。李某告訴方某,張某同意按35%的比例支付好處費。於是,張某將西藏某集團公司的申報材料上報到自治區財政廳,經過財政廳審批,方某又將這些申報材料上報到了財政部企業司。
大概過了兩個月,陳柱兵對方某說,申報的扶持資金已經批下來了,是300萬元。後李某向西藏某集團公司要了105萬元的好處費。此後,2011年上半年,張某又讓方某幫忙向財政廳申報了清潔生產的項目,雙方最後商定好處費的比例是40%。
藏企行賄者被判處緩刑
據李某講,在辦理這些回扣的過程中,張某還和他簽了居間合同。在提取回扣的過程中,他還通過自己做工程的朋友轉賬。另據了解,為了支付回扣,張某還將自己公司與一家北京公司的技術轉讓合同標的進行了更改,將100萬的標的改為400多萬,目的就是為支付好處費做鋪墊。
然而,因為拿錢次數過多,陳柱兵對很多事情已經記不清了。他稱:“具體是哪些企業申報,我現在也說不上來了。”從2007年開始,共給其打了有220萬元的好處費。每一個項目都是由李某具體聯繫相關企業,具體如何聯繫,聯繫了哪家企業,拿了多少好處費,如何平分,其都不清楚。
據悉,張某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而兩家藏企則分別被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和人民幣40萬元。 |